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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州市石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高州市石鼓镇人民政府属下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石鼓镇黑坭山村委会下双岭村徐**报建事宜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更为充分的证据需耗时较长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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