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民委员会、电白县林头镇槟榔村槟榔花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向其公开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民委员会、电白县林头镇槟榔村槟榔花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电白县**民委员会、电白县林头镇槟榔村槟榔花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