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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明伟与化州**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化州**管理局立即将粤房地证字第0112540号房屋的产权人更正为温某某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文书申请撤诉。理由是:待原告进一步收集证据再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准予原告温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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