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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大钦不服被告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已撤销了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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