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市茂南**大垌村民小组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茂名市茂南**大垌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注销﹤林权证﹥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茂名市茂南**大垌村民小组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撤销了上述《注销﹤林权证﹥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造腾村民委员会大垌村民小组之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造腾村民委员会大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造腾村民委员会大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