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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湛江市**林口村委会坡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湛江**有限公司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湛江市**林口村委会坡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湛江**有限公司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8月26日,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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