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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廉江**理局、第三人许**侵犯房产权纠纷一审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彭镇普诉被告廉江**理局、第三人许绍彩不服房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起诉请求撤销的粤房地权证廉房字第0704023号《房地产权证》与实际请求要撤销的《房地产权证》字号不相符,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镇普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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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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