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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电**限公司不服中山市**管理局行政回复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水电子(中**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管理局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中,原告山水电子(中**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水电子(中**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水电子(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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