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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本院撤销被起诉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对2014年8月23日在中山市西区翠景桥侧处因小型轿车(车牌号:粤B,驾驶员:唐**)与小型轿车(车牌号:粤T,驾驶员:李**)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作出的山公交认字(2014)第C0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属技术鉴定性质,其没有行政拘束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李**因要求本院撤销被起诉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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