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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何*辉以与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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