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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于2014年11月12日向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寄出《更正土地权属登记错误申请书》,请求:1、更正(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错误,更正后权利人应为郭**;2、注销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NO:0280785(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黄**的更正登记申请一直未作出处理。黄**不服,遂于2015年1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权、不作出更正《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登记错误的行为违法;2、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更正或注销、废止错误变更的《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

另查明,郭**于1987年4月14日向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申领了(1987)字第565号《土地使用证》。1993年3月13日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为郭**的(1987)字第565号《土地使用证》作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郭*、郭*、郭*、郭*四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为郭**的(1987)字第565号《土地使用证》作出变更登记的时间是1993年3月13日,其变更登记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黄**是于2014年11月13日向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或注销、废止土地使用权人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距离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变更登记行为之日已超过20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黄**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规定,本案虽然已经受理,但对黄**起诉仍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11月12日,上诉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申请。《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被上诉人是主管土地登记申请的行政机关,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或《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对上诉人的申请可选择以下三种办法之一依法作出处理:1、依法作出书面告知不予以受理决定及理由。(《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一)款规定,当场作出决定)。2、依法作出书面告知不予登记及理由(《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二)款规定,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3、依法作出予以更正登记决定。(《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经批准可延长10日,合共期限30天)。但是,至2015年1月6日止,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申请54天,却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款(五)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贵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本案的讼争焦点是: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程序上是否构成不作为或在法定期限是否构成未及时作为?原审背离本案讼争焦点,竟然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不超20年的规定作为依据,裁定“原告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起诉20年期限,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没有规定超过20年不准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上诉人提出不动产更正登记申请仅两个月,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贵不作为,何来“黄**的起诉期限超过20年”呢?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审理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审理被上诉人1993年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请求:请求:1、确认一审裁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请求二审法院提级审理本案,判令被上诉人构成违法不作为。3、责成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不动产更正登记并作出更正登记决定。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受理且属于程序性案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本院决定书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于1987年4月14日向怀集**源局申领了(1987)字第565号《土地使用证》。1993年3月13日,怀集**源局依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为郭**的(1987)字第565号《土地使用证》作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郭*、郭*、郭*、郭*四人。

黄**于2014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怀集县国土资源局递交《更正土地权属登记错误申请书》,请求:1、更正(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错误,更正后权利人应为郭**;2、注销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NO:0280785(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黄**的更正登记申请后,于2015年1月5日向黄**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书》,答复对黄**的申请不予受理。黄**不服,遂于2015年1月13日以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权、不作出更正《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登记错误的行为违法;2、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更正或注销、废止错误变更的《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诉请判令怀集**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向怀集**源局递交的《更正土地权属登记错误申请书》提出“请求更正(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错误,更正后权利人应为郭**;以及注销权利人郭*、郭*、郭*、郭成四人的NO:0280785(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实体处理具体行政行为。首先,黄**提出的更正登记是怀集**源局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规定,对于更正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至于申请的更正登记是否成立则另当别论。因此,上诉人向怀集**源局申请的事项依法是怀集**源局处理的职责范畴。其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黄**不是诉请确认(1987)字第1-565号(总编号1,分编号565)的《土地使用证》违法或判决撤销,而是诉其2014年11月12日向怀集**源局申请更正登记,认为怀集**源局行政不作为,请求判令怀集**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第三,怀集**源局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不作为,需在案件进一步审理中查清事实作出判定。所以,原审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本案作出驳回黄**起诉的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黄**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书》,答复对黄**的申请不予受理。该答复的形式是否合法,答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等问题需在案件继续审理中予以查清并作出判定。

上诉人诉讼中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应在继续审理时一并解决。

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要求提级审理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有理,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对黄**诉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权、不作出更正《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登记错误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更正或注销、废止错误变更的《土地使用证》(编号1-565)的诉讼请求由广东**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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