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共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冯某程等20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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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鼎湖区广**区居民委员会砚洲第九居民小组、鼎湖区广**区居民委员会砚洲第十居民小组等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四会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会市石狗镇**济合作社与四会市人民政府、四会市林业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限公司与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会**脚村委会和地岗经济合作社与四会市龙甫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伙妹与四会**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宁县**有限公司与广宁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脚村委会禾地岗经济合作社与四会市龙甫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