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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孙子冲孙子谦孙杰静孙子杰**与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共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冯某程等20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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