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车房抵押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经被告作出了书面答辩后得知,被告对该抵押登记未予注销。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在庭审上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该抵押登记未予注销,该抵押登记仍在抵押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