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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有限公司与高要市国土**权交易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要市**有限公司因被告高要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市**易中心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要市**有限公司认为由于案件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撤回起诉,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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