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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被**商局、第三人肇庆英**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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