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黄来先、黄**、黄**、黄**、黄**、黄**、黄**、黄**不服被告东源县叶潭镇人民政府叶府行政处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其与第三人已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黄**、黄来先、黄**、黄**、黄**、黄**、黄**、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