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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217人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217人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是国家及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照顾的重点优抚对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保障上诉人权益,但被起诉人阳春市民政局却一直不落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相关政策,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六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阳春市民政局落实中央及省的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内容,并责令阳春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重新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阳春市民政局重新计算并发放优抚金、补偿金并制定相关待遇的标准及自然增长机制等,这是涉及政府政策制定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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