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八诉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涡水镇政府)、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南县政府)、第三人唐妹一尔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八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涡水镇政府已作出《关于撤销涡府决(2014)5号.(2015)1号文的通知》并送达原告。原告认为涡水镇政府已自行撤销行政行为,无必要提起行政诉讼,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