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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东**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刘**的行政起诉状,状告广东省连州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诉称其从知青参战时人伍,在部队强化军事训练和实弹演练,当时部队接受中**政治部,**务院作战指示,部队二次重返前线命令,并进入一级战备状态。部队官兵热血奋战,受到**中央、军委、参谋部认可,授颁发自卫还击保卫边疆英雄锦旗,部队和集体分别奖励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个人英雄光荣称号。起诉人还称其受过连队嘉奖,当兵一年多,因部队整编提前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军人,1981年1月返回连县工作,民政局、劳动局未录取他,其档案分配到连县公安局也未被录取。后经劳动局介绍到连县师范工作,但上班通知到目前为止仍未收到。起诉人认为民政局有关官员不作为,指他到经委直属县砖瓦厂到保卫科工作,到艰苦高温砖窑车间做窑工,做了十几年,才知道是临时工,无社保、无花名册、无职工破产费,又没有下岗失业费。

起诉人称多年为了社保和就业问题,到处申讨,省人社保厅、清远市人社保局、连州市人社保局各级领导认为连州市民政局有些官员不负责任,造成一生最大的遗憾,要求连州市人民法院给其主持公正,并向连州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安置办履行职责。请求:1、查清工作指标去向;2、解决再就业问题;3、社保问题因果跟进;4、损失补偿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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