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与被告连州市九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蓝爱国、李**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连州市九陂镇政府没有征收该土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李**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即25元,由原告马*、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