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不服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坪镇政府)作出的香府(2014)44号《关于大桥头屋后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经复议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4月24日向被告香坪镇政府及第三人房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香坪镇政府作出香府(2015)28号《关于撤销香府(2014)44号<关于大桥头屋后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重新另行处理。原告唐**同意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