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14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立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柯**以中国电**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潮州分公司)在收到其邮寄的公开该公司《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4年5月31日建立健全的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的申请书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出答复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电信潮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电信潮州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柯**的起诉不予受理。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电信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信息通讯服务的主要企业,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参照条例予以公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结合原审法院的认定和柯**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柯**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查明

经审查,按照柯**提供的电信潮州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材料,电信潮州分公司系内资分公司、机构类型属企业非法人,该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因此,柯**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范围。柯**申请电信潮州分公司公开的信息非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电信潮州分公司未予答复也并未侵犯柯**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柯**针对电信潮州分公司尚未答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