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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饶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饶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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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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