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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撤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吕**以其于2014年1月24日在原审法院的办公大院内受他人殴打,饶平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并于同月25日对其作伤情鉴定,但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鉴定意见及案件查处结果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饶平县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结果向其告知。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经向饶平县公安机关了解案情,饶平县公安局已作出了《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公安局对该案不作为的事实已不存在,吕**仍坚持以不作为起诉饶平县公安局,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吕**的起诉不予受理。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9日接受其起诉材料后,不依法进行程序审查,没有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却向饶平县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饶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12月23日向其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均发生在其起诉之后,不能作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根据。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诉权,不敢立案审理饶平县公安局的违法案件,故有必要指令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据上,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或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结合原审法院的认定和吕**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饶平县公安局纠正不作为行为,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对于饶平县公安局在处理案件中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来确定,原审法院在案件的立案阶段予以审查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吕**上诉请求将本案指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饶**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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