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