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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村委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与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英德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因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变更、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已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向两被上诉人报批和备案的证据,且两被上诉人表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的报批、备案材料,并提供了英德市档案局石灰铺公社土地证档案《英德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2006年版《英德县志》、石灰**民委员会填报的《英德市村民小组情况登记表》、2002年至2014年历届选举村民小组长的《石灰铺镇独山村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统计表》,其中上诉人的代表人刘**在2005年当选为独**委员会大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英德市公安局石灰铺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诉人至今仍未建制成为独立的村民小组,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小组资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英**村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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