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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其与清远市**城分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其诉被告清远市**城分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3日通过直接递交向被告清远市**城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没有按原告申请的内容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不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行政复议告知书》,证明我的权利。证据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证明我查询的内容和我享有相应的权利。证据3《收件清单》,证明被告接收我的材料,记录有该情况。证据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我局于2014年6月3日收到原告交来资料如下:1、土地登记产讯申请书;2、《粤国土行复(2014)19号》(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查询的内容:1、查04年深冲村的东侧一带土地面积191.01亩的红线图和点坐标及其协议u0026ldquo;征收u0026rdquo;的批复;2、05年的164.972亩的红线图、点坐标、相关批文情况;3、查清城区横荷泰洋湖工业园的点坐标、四至范围、红线图;4、查深冲村的原貌图、及各村的绒线图、及各村的征收面积情况。对于原告要求查询以上资料,我局告知原告其第1、2项表述不明确,第3、4项不属于其查询的方位。伺候原告没有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收件窗口提出查询申请,查询内容为:1、查04年深冲村的东侧一带土地面积191.01亩的红线图和点坐标及其协议u0026ldquo;征收u0026rdquo;的批复;2、05年的164.972亩的红线图、点坐标、相关批文情况;3、查清城区横荷泰洋湖工业园的点坐标、四至范围、红线图;4、查深冲村的原貌图、及各村的绒线图、及各村的征收面积情况。对于原告要求查询以上材料,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已告知原告其第1、2项表述不明确,第3、4项不属于其查询的范围。但被告对此并没有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已告知了原告,但被告对此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予以否认,因此,应认定被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清远市**城分局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清远市**城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潘*其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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