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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揭西县五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揭西县五云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彭**提出原告与彭*来同一个生产队,1995年原告与彭*来互换土地,位于东山岭背,1999年10月23日,被彭**、康*叫挖土机挖掉并占用(彭康*把土地卖给彭**建房)。2010年8月投诉五云镇政府信访办,诉求解决此案,四年多来,一直没有正式答复和处理。因此,请求揭西县人民法院判令五云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对原告被彭**、彭**侵占的三厘地土地,依法作出权属确认,并作出具体行政处理意见,处理并给书面答复。被告揭西县五云镇人民政府认为被告在职权范围内对原告提出与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次进行调解,已经向原告提出了书面的调查建议意见。原告请求被告作出确权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其与彭**的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不是土地确权,镇人民政府也不具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权限。经询问原告,争议的土地属村集体农用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是搞承包责任制时分到农户的责任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与被告揭西县五云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对原告被彭**、彭**侵占的三厘地土地,依法作出权属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被告不具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权限。且原告的确权请求也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告提出的其被彭**、彭**侵占土地的纠纷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由当事人通过民法解决其争议。且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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