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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銮凤诉惠来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銮凤诉被告惠来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及后发现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惠来县**管理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行使社会保险登记职责。故原告在2015年5月5日变更被告为惠来县**管理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惠来县**管理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其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凤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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