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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清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及第三人朱*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清诉被告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及第三人朱*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清及法定代理人方**、方巧如与第三人朱*自行协商,就补偿方*清的医疗费用及生活帮助款项达成协议,本案不再诉讼下去,原告方*清及法定代理人方**、方巧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清及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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