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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起诉主要涉及起诉人陈**年度考核、工资调整、信访申诉答复以及陈**所在卫生院院长任免、奖金津贴福利发放等问题。对于陈**提出的上述问题,原审法院作出的(1998)罗行初字第5号、(2001)罗法行初字第16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7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8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9号、(2006)罗法行初字第9号、(2010)罗法行立字第1号、(2013)云罗法立行初字第1号和云浮**民法院作出的(1998)云中法行终字第12号、(2001)云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5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2006)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10)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13)云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等生效行政裁定书,已明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陈**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被诉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罗定**卫生院对陈**年度考核结果不及格或基本及格,对陈**给予不予晋升工资或降档处理,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的申诉错误答复或者不予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直接任免罗定**卫生院多任院长,严重侵犯了陈**及所在单位全体职工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因此,应当对本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是罗定**卫生院退休医师,其起诉请求确认被诉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任免卫生院院长、批准陈**年度考核不及格或基本及格、对陈**不予晋升工资或工资降档处理、对陈**的申诉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共2367512.65元。由于陈**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其年度考核、工资调整、信访申诉答复以及陈**所在卫生院院长任免、奖金津贴福利发放等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事务,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法不予受理。又因陈**的上述诉讼请求,已经原审法院或本院审理并分别作出(1998)罗行初字第5号、(1998)云中法行终字第12号等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且这些行政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认定陈**再次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对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陈**关于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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