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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云城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起诉人陈**起诉被起诉人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局,请求法院对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涉嫌行政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经查,由于起诉人未能提供已向被起诉人提出正式申请的相关资料,故起诉人的上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依信息公开法公开申请书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由于该事项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起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核发的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及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许可证;责令被起诉人拆除违法建筑,经查,起诉人于2015年1月28日签收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起诉人核发的上述两证,已超过了起诉期限。综上,起诉人陈**的上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上诉人已于起诉时提供了公开申请书、征地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原审认定“起诉人未能提供已向被起诉人提出正式申请的相关资料”而不予受理,事实错误。被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说明信息公开所需条件,只能推定上诉人不需要补充相关资料,即视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为完整且符合条件。上诉人作为有关利益的村民,被起诉人不公开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及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许可证的办证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行政不作为已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因此,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对云城区建设局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撤销云城区建设局核发的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及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许可证,责令被起诉人拆除违法建筑。

本院查明

经查:2015年3月17日,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证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云城区建设局并未依《信息公开法》相关规定公开及答复,直到2015年1月12日陈**向云浮**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都无答复,故此起诉到法院。2014年10月30日,邓*拿着云城区建设局发的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大塘口村二队农户位于格木桥的石材转移园内的,于2009年被新成投资有限公司征用农户耕地后,返还给农户的留用地上施工,邓*于10月31日出示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许可证以示其合法施工,其后陈**于11月4日向区建设局要求公开其办证(发证)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今都得不到答复,陈**的耕地确认四至面积(征地补偿款至今未给付)、经营权、决策权被剥夺,侵权施工亦无得到制止。自从2009年新成投资有限公司征陈**田地至今,陈**等村民从未授权任何人出租该留用地使用权,经营权,更不用说依补充协议第三条提出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了。早在该土地使用证(云府集用(2013)第00045号)涉嫌违法发出之前,陈**等人曾经书面告知云城区建设局该地块存在矛盾,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暂停发证的告知书,但云城区建设局却不调查,无核实相关情况,告知陈**等权利人的情况下发了证,剥夺陈**的土地经营权、决策权、收益权。陈**认为,该证发证前,并未经法定公布,通知相关权利人发证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取得权利共有人的授权办证就发证,被起诉人错误的行政决定,导致陈**的土地经营权及决策权被剥夺侵占,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起诉人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对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对陈**的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涉嫌行政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判令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依信息公开法公开申请书所申请的相关信息。2、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核发的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及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许可证,责令被起诉人拆除违法建筑。

又查:陈**不服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于2014年6月17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云区规建字第(2014)021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申请人陈**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陈**向法院提交的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陈**于2015年1月28日签收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上诉人陈**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开申请书、征地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认为其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起诉人云城区建设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云区规地字第(2014)015号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证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云城区建设局并未依《信息公开法》相关规定公开及答复,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对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涉嫌行政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但是,陈**仅提供了公开申请书、征地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起诉证据,未能提供已向被起诉人提出正式申请的相关资料,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上诉人陈**于2015年1月28日签收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于2015年3月17日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起诉人核发的上述两证,明显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对陈**提起的该诉讼,亦应依法不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对陈**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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