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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桂林**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请求撤销被告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2014年12月18日原告马*与第三人马艺*离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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