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请求撤销被告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2014年12月18日原告马*与第三人马艺*离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桂林市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雍明诲与桂林**民医院、桂林市**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柳**、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申**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梁**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阳朔县金宝乡金宝街经济合作社第四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