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象州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象州县林业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本案的诉讼请求已在另一案件中提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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