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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武**有限公司与武宣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宣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广西武**有限公司以被告武宣县林业局已作出承诺,同意给其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后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的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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