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杨*等与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杨*、杨*、杨**被告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房产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杨*、杨*、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何**、杨*、杨*、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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