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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送与武宣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韦*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林证字(2011)第04150165号《林权证》。在审理期间,武宣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武**(2015)37号《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武林证字(2011)第04150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宗地登记决定的通知》,韦*送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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