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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象州县马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不服象州县马坪镇政府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马政发(2014)18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关于韦**与覃*林地使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马政发(2014)18号)的决定》,原告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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