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诉被告忻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蓝有全,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桂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桂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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