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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桂山与忻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蓝**诉被告忻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蓝有全,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桂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桂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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