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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交通肇事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汉**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陈*甲及其父亲陈*乙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07号再审决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及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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