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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诉字(2015)77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建建驾驶陕J23381号重型罐式货车由吴起县榆树坪村沿杨长*向长官庙集油站行驶,当行驶到长官庙乡长官庙村李沟口村(杨长*19km+400m)处时,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裴某某撞倒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建建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吴起县公安局投案。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建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建建委托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及被告人高建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建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建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委托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建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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