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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交通肇事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5个。上述事实,有榆**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曹立余刑全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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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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