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明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要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