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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甲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甲在邵东县灵官殿镇民善村湖家冲山自家油菜土里劳动,发现土边茅草太深容易引来鸟,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点燃,不慎引发了湖家冲山的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06.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69亩,荒田37.5亩。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李*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邵东县**村委会、正星村委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李*甲实行社区矫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周某某、李*丙、罗某某、李*丁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民善村委会、正星村委会报告,照片,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李*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受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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