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失火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在XX镇XX村XX屯XX岭(又名界牌)整理荒地准备种豆子、棉花时,用打火机点燃了地边的杂草,因风将火球吹到地头的干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7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在XX镇XX村XX屯XX岭(又名界牌)整理荒地准备种豆子、棉花时,用打火机点燃了地边的杂草,因风将火球吹到地头的干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7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0元,扑火经费30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李**已将直接经济损失6720元及扑火经费3000元的赔偿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李XX、陈**、孙XX、覃XX的证言、失火案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的供述、关于大塘镇古屯村老古家屯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意见书、山林火灾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失火罪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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