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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聂**在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X组自家房屋背后的芒果地内烧草时,不慎引燃地边山坡上的杂草。因火势大,被告人聂**未能将火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四川省生**理有限公司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79.359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4.012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为23.9206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为21.4265公顷,林地权属为布德镇布德村干箐组、XX镇XX村XX组、布德镇老村子村良子田组集体所有,林木权属为个人及攀枝花**责任公司所有。

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经过走访调查,于同日赶赴被告人聂*甲家中询问时,被告人聂*甲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人聂*乙、彭某某、陶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聂*甲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在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为79.3597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聂**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在公安民警的询问时,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聂*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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