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陆XX到百色市右江区XX乡XX村XX屯山界“XXXX坡”(地名)自家甘蔗地里清理杂草,用打火机点烧甘蔗叶,看守火不严引起森林火灾,烧毁4林班51、54、56小班内的马尾松树、油茶树、杉树、杂木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调查报告: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5.333公顷(80亩)。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火灾损失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XX违反国家森林禁火令的规定,在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陆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陆XX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到本屯地界“XXX”(地名)自家甘蔗地里用打火机点烧甘蔗叶清理杂草。约半个小时后,一阵风吹来把正在燃烧的甘蔗叶吹到甘蔗地上方的山坡上,引燃山坡上的杂草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村民黄X妹、阮X温、陆X兴、农X菊在“XXX坡”(地名)一带种植的松木、杉木、油茶树等。经村民、救火队及消防队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日下午19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勾绘计算,过火有林面积5.333公顷(80亩),主要受害林种有马**、油茶、杉木河软阔(杂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2013年3月9日、10日、14日,被告人陆XX家属赔偿被害人阮X温三十斤茶油,折合人民币共600元、松树苗八百株及现金1200元;同月10日赔偿被害人农X菊松木苗五百株;同月14日,赔偿被害人陆X兴杉木苗两百株,赔偿被害人黄X妹5000元。被害人黄X妹、阮X温、陆X兴、农X菊遂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报告说明双方已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因此事是陆XX过失造成的,且年事已高,要求对陆XX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陆X兴陈述证实:2013年3月5日15时许,我在家看见“XX湖”起火了,我家在“XX湖”山坡上有一片杉木,还有一点油茶树,于是我马上去参加打火,我到那里的时候火已经烧到半山腰,有很多村民正在打火,有的开火路,直到晚上19时许*将火扑灭,过后我上去看,我家的杉木和油茶树都被烧光了。杉木前两年已经砍过了,这次被烧的已经是萌芽,估计长有两米高左右,油茶树已经挂果了,我家被烧得杉木、油茶树约有10亩,有林权证。我屯村民阮X温家的松木也被烧了。这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约一百亩,不过我也估不准,以林业技术人员勾图测量为准。这次森林火灾是陆XX擅自烧火引起的,没有得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他自己也承认了。我们是亲戚的,损失我们自己协商解决就行了,不用上级处理了。

2、被害人阮X温陈述证实:2013年3月5日下午3点左右,陆XX独自一人去到“XXX湖”用火烧他甘蔗田的甘蔗叶时,被风吹火星到山上去而引起,火灾发生后,我们XXX屯的组长陆X贵发现后,就跑到火场去看,确定有火烧山,他就大声叫喊我们屯的群众一起去帮扑火,我也得去参与扑火,这场火大约在下午7点多被扑灭。这场火灾除了烧我家的经济林外,本屯的陆X兴等农户的经济林也被烧。我也不知道被烧了多少面积,以林业技术员实地勾图为准。因为这次是失火,而且陆XX年纪也大了,损失我们自己协商赔偿。

3、证人陆X贵证言证实:我在屯里担任XXX屯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3月5日16时许在本屯山界“XX湖”坡发生森林火灾,是本屯村民陆XX烧甘蔗叶不慎失火引起的森林火灾。当时我正在“XX湖”坡对面水泥砖场打砖,下午14时许这样,陆XX在“那谷湖”坡烧甘蔗叶,一会儿,我就看见火从陆XX的甘蔗地上边蔓延到山上的松树林,我就急忙跑过去,到达火场时看见陆XX独自一人在那里打火,我问他说:“是你烧甘蔗叶失火吗?”他说:“是我烧甘蔗叶时,起风,失火蔓延到上边的松树林。”于是,我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组织全屯群众及附近村屯的群众、大楞扑火队、龙**火队等近100人上山灭火,经过大家的奋力扑救,大火烧至19时全部扑灭。这场火主要烧毁松树林和杉木树,松树林有20多年树龄,杉树林是中幼树,被烧林木的农户有陆X兴、阮X温两户,过火面积有60-70亩,具体以林业技术员实地勾图计算为准。那天除了陆XX用火外,没有人在附近用火了,陆XX用火没有经过审批手续的。

4、证人陆X中证言证实:在我十岁左右,据我亲戚和村民说,我父亲陆XX有异常行为,但自我长大有记忆以来,我父亲还是正常的,只是有时比别人呆过一点,我们忙的时候他也经常帮我们做一些农活,比如打火柴等。2013年3月5日那天,他自己到本屯地界“那谷湖”烧甘蔗叶,不小心失火了。

5、百色市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百色**林业局关于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巴平村“那谷湖”坡森林火灾损失报告、范围示意图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火灾现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巴平4林班51、54、56小班;(2)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333公顷(80亩);(3)受害林种有马**、油茶、杉木和软阔(杂木);(4)已将火灾损失报告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1)火灾现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巴平村平沙屯地界“XXX湖”;(2)现场火烧情况。

7、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陆XX的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扣押。

8、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5日,百色市右江区XX乡XX村XX屯地界“XX湖”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调查,是XX屯村民陆XX当日到“XX湖”自家甘蔗地烧甘蔗叶不慎引起的。2013年3月7日,公安机关传唤陆XX到案,陆XX到案后能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受害群众的损失。2013年3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9、协议书、收据、报告证实:2013年3月9日,被告人陆XX家属赔偿被害人阮X温三十斤茶油,折合人民币共600元,同月10日赔偿被害人农X菊松木苗五百株,赔偿被害人阮X温松树苗八百株。同月14日,赔偿被害人陆X兴杉木苗两百株、赔偿被害人黄X妹5000元,赔偿被害人阮X温1200元。被害人黄X妹、阮X温、陆X兴、农X菊遂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报告说明双方已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好协议书,因陆XX属过失失火造成的,且年事已高,要求对陆XX从轻处理。

10、被告人陆XX的供述:2013年3月5日15时许,我带上气体打火机到自家在“XX湖”的甘蔗地,用打火机点燃甘蔗叶,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突然有阵风吹过来,把正在燃烧的甘蔗叶吹上甘蔗地上方的山坡上,引燃山上的杂草,我见状立即上去扑灭,但由于风大,又干燥,火一下子就烧到上山了,引起森林火灾。约十分钟,我屯村民就到打火了,后来森林消防队也赶到,大家一起奋力扑火,到晚上19时许*将火扑灭。这场火烧毁的松木是本屯阮X温家的,杉木是陆X兴家,杂木也是属于这两户的,但数量不多。这场火的过火面积约一百亩,我也估计不准,以林业技术人员勾图测量为准。我今天到“XX湖”烧甘蔗叶没有向村干部、乡林业站报告,也没有得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11、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XX出生于1945年3月6日,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因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5.33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陆XX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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