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以要求被告人黄*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调解审结了原告人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甲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央郎村马郎屯“哪力”(地名)其租种的农海明旱田里,用火烧田里的杂草,因太阳大气温高,加之看管不力导致火燃烧至田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35公顷,无林地面积1.89公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甲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央郎村马郎屯“哪力”(地名)其租种的农海明旱田里,用火烧田里的杂草,因当天气温高,加之看管不力导致火燃烧至田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35公顷,无林地面积1.89公顷。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受害人王**以要求被告人黄*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8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另查明,被告人黄*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上午11点多,黄*甲在他租种农海明(小*海山)的旱田里烧杂草,由于火势太猛,火蔓延到旱田上面的山坡,当时除了其还有其妻子黄**(妈*)以及屯上的“妈笋”都看到黄*甲失火烧山,之后村里的团支书到场组织大家一起上山灭火,由于火势太大,乡里林业站和灭火队到场一起扑火火才被扑灭。山坡上王**家的油茶林和八角林等经济林木被烧毁,还有交界的多片属于央边屯群众的林木也被烧毁。

2、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其在本屯的“那力”(地名)种玉米。中午约11时,屯上的黄*甲烧旱田里的杂草时,火蔓延燃到了山上,火燃上山后黄*甲就去扑火,但天热风大根本灭不了,后来其几人一起去也灭不了,直到乡里的打火队及屯上的人一起来才把火扑灭。火烧毁了山上的八角林、油茶林和杂木,当时其丈夫“卜婉”以及“妈笋”也在场看到。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其与王*甲、黄**、黄*甲四人一起在“哪力”(地名)做工,其几人相隔都不远。上午10点多钟,黄*甲没有开防火路便直接在他要种植的田块里点火烧杂草,到了中午11点钟太阳很大,火便蔓延到其他块旱田,眼看就要燃到山上了,黄*甲才自己一个人去扑火,但是火势太猛还是引发了山火。后来有村干、**火队、群众一起来扑火,才把火扑灭,被火烧毁的有八角林、油茶林、杉木和杂木。

4、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其防火巡山到11时20分时接到村主任王**的电话说,马郎屯的黄*甲用火烧旱田引起山林火灾,村主任让其尽快组织人员上山扑火。接完电话其立即赶往失火点,到达现场发现火已烧上山,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直到下午5时许*将火基本灭完。被烧毁的有八角林、油茶林、杉木和杂木,当天王*甲(爸婉)、黄**(妈婉)、妈笋(王*乙)也在“哪力”(地名)种玉米,他们都看到黄*甲的失火过程。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早上起来后,其丈夫“公喂”(黄*甲)出去干什么他并没有和其说,到了晚上9点钟,他回到家对其说,他今天中午在“哪力”(地名)烧野草挨漏火烧山,烧了别人家的八角林、油茶林等。其见他心情不好也不多问,到了第二天早上吃了饭,他又上山守火去了。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其在家听到屯上的人说“公喂”(黄**)用火烧“那力”(地名)旱田的杂草,失火烧毁其家的林木,其便走到“那力”(地名)山上,看到其家的八角、油茶、杉木都被火烧完了,损失很大。家里只剩其一个老人在家,孩子们都出去打工,其就打电话给他们,他们要其报告乡政府让“公喂”赔偿损失。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及现场的概貌等情况。

8、王**、黄**、王**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经王**、黄**、王**分别指认确认“哪力”(地名)是黄*甲失火现场。

9、调查报告、面积计算说明、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甲失火的面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说明证实,黄*甲与王**系同一人;王**和王*够系同一人;“哪力”与“那力”系同一地点。

11、电话记录证实,2013年4月20日17时20分,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田林县防火办火灾报案电话;

12、证明证实,央郎村委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对被告人黄*甲烧毁王**林木损失进行调解。

13、收据证实,被告人黄*甲对王**的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14、(2008)田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

15、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2月9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央郎村马郎屯路上将被告人黄*甲抓获。

16、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甲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7、被告人黄*甲供述,2013年4月20日上午9点多钟,其吃完早饭,便携带弯刀和打火机到其租种农海山的“哪力”(地名)田,当时卜*(王**)、迷*(黄**)、迷*(王*乙)也在附近做工。约11点钟,其用打火机点燃草堆,一会突然卷起一股风吹起火燃到上边的田坎,由于上边的田未砍草,火势便向四周迅速蔓延去,其急忙打火,由于烧的范围很宽,过了30分钟火就烧上了山,山上被烧的有杂木、八角树还有油茶树。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甲犯罪后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