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和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和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谢*某在新化县曹家镇梅花村2组建有一栋二层红砖楼房,分别由谢*某夫妇和其大儿子谢**一家、二儿子谢*和一家、三儿子谢*军一家居住。2014年9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谢*和打电话给其母亲罗某某借钱,罗某某不答应,谢*和扬言要回家放火烧屋。当晚9时许,谢*和来到家中,用打火机将大哥谢**居住房间内的一堆稻草点燃,其父亲谢*某和邻居谢*华等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同年9月14日下午2时许,谢*和又打电话给罗某某借钱,罗某某仍不答应借钱。同日下午6时许,谢*和来到弟弟谢*军居住的房间窗口,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干柴点燃,造成该房间的窗户、架*的木架等物被烧毁,后周围邻居起来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新化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打火机照片;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谢**、谢**、谢**、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和采取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和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谢*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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