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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5月4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6月2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17时许,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叁玖新邨”原建筑商刘**、祖文革和被告人陈*将两台车(一台红色别克车、一台本田车)停在工地门前,以工程未结算清,工地内还留有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为由,不让新建筑商的拉料货车进入工地。二排九村村民姜某某、刘**、赵某某等人手持铁管、木棒等工具前去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刘**、姜某某等人将陈*打倒。陈*倒地起来后说:“我撞死你们”。拿到车钥匙上到别克车上,当时在场的民警胡某某未能制止住陈*,陈*驾驶红色别克轿车绕过前方的本田轿车冲向道路西侧的人群(有20人左右,在明沈公路北侧站着,呈聚集状态),由于现场人员及时躲闪,未造成危害后果。陈*把车停到加油站东侧后,姜某某、刘**等人上前用铁管、砖头将陈*驾驶的别克轿车玻璃砸碎。

2014年7月22日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与刘**、祖**是青冈县新村乡“叁玖新邨”的原建筑商。2014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和刘**、祖**发现新建筑商往工地拉建筑材料,就将一台红色别克轿车和一台本田轿车停在工地门前,以工程未结算清,工地内还留有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为由,不让新建筑商的司机柳某某驾驶的拉料货车进入工地。二排九村村民刘**、姜某某、刘**、赵某某等人见状手持铁管、木棒等工具前去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刘**、姜某某等人将陈*打倒。陈*倒地起来后说:“X你妈的,我撞死你们”。拿车钥匙上到别克车上,当时在场的民警胡某某未能制止住陈*,陈*驾驶红色别克轿车绕过前方的本田轿车冲向道路西侧的人群,当时在明沈公路北侧站着约有20余人,呈聚集状态,由于现场人员及时躲闪,未造成危害后果。陈*把车停到加油站东侧后,刘**、姜某某等人上前用铁管、砖头将陈*驾驶的别克轿车玻璃砸碎。刘**用铁管将陈*打伤。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青冈**证中心鉴定:陈*被损坏的别克轿车的价值为4,896元。

2014年7月22日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辩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6日下午5点多钟,他和他的继子商某某开他的本田车拉着祖**、王**来到新村**祖**和别人合伙的建筑工地,看见有一台蓝色货车往工地里拉材料,祖**就把车停在工地门口,不让拉料的车进去,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车,也停在了工地门口,车上下来几个人,后来才知道是和祖**合伙建楼的刘**、陈*等人。正在他们不让货车进入工地时,过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铁管子,用手敲他们的后备箱,说里面有镰刀,祖**不让动车,双方发生争吵,陈*就被打倒了。此时赶到现场的民警进行劝阻,陈*从地上起来说:“X你妈的,撞死你们”,开车就向人群冲去,人都闪开了,车在加油站拐弯处停下来,被一些人把车玻璃给砸了。人群当时有20多人。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和祖文阁、陈*是“叁玖新邨”的原建筑商,因开发商不如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工地内还有他们的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2014年7月6日17时许,他和祖**等人把车停在工地门口,不让新建筑商拉料的货车进入工地。派出所三个民警到达现场后,他们正在说这事,三排九村十多个人就过来了,手里拿着一米多长的铁管,双方发生纠纷后,陈*就被打倒了,陈*开车就往西去了,那些人就追车,把车给砸了。后来双方就打在一起,杨某某被打倒在地上。

3、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和他大舅等人去新村乡“叁玖新邨”建筑工地,看见有一台货车往工地里拉东西,祖文阁就让他把车停在工地门口,不让货车进。之后又来了一辆红色轿车也停在大门口。过了一会来了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铁棍。后来他看见红色轿车往西去了,开到加油站的拐弯处,被拿铁棍的人给砸了。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排九村的民兵连长。案发当天他看见刘*甲在工地门口停了两台车不让新的建筑商往工地里拉建筑材料,他和刘*丙等人手里拿着铁管或撬棍就过去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他就和陈*撕扯起来,拿铁管打陈*一下没打上,他就被人拽开了,陈*就倒下了,他们就往回走,陈*说:“X你妈的,我撞死你们”。开车就冲了过来,他们都躲开了。他和刘*丙、刘*乙追上去把陈*的车玻璃给砸了。

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是“叁玖新邨”的回迁户,2014年7月6日,他们看到原来的建筑商陈*、刘*甲等人把两台车停在工地门口不让新的建筑商往工地里拉建筑材料。他就和姜某某、刘*乙等人手拿铁棍来到工地门口,问他们为什么不让往工地里拉料。双方发生纠纷,他和陈*撕扯在一起,把陈*给打倒了。派出所的民警上前进行劝阻,陈*从地上起来说:“X你妈的,我撞死你们”。说完开着红色的别克车就向他们冲了过来,他们都闪开了,陈*把车开到加油站拐弯处,他和姜某某等人追上去车玻璃给砸了。他又用铁棍杵了陈*两下。

6、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青冈**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天,新村民警胡某某和协警林某某、王某某出警到达事故现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刘**用铁管子打在陈*的头部,王某某拽着刘**往西走。陈*从地上起来说:“给我车钥匙,撞死他们”。就开车向人群冲去,胡某某从车上往下拽陈*没拽下来,车迅速启动,发出尖叫,冲向西侧的人群,现场有40人左右,呈聚集状态,打陈*的几个人也在其中,还有看热闹的老百姓。陈*驾车呈S形冲向人群,当时轿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胡某某大喊一声站住,西侧的人群听到喊声迅速躲闪,胡某某也被车带了一个跟头。林某某和王某某跑到路的边沟里。

7、证人刘某丁、张某某、刘**、齐某某、柳某某、吴某某、鲍某某、赵某某、刘**、刘**、刘**、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陈*等人与刘**等人发生纠纷后,陈*开车冲向人群的的经过与上述证人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

8、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他和祖**、刘*甲是“叁玖新邨”的原建筑商。因开发商不如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案发当天,他和祖**等人把两台车停在“叁玖新邨”工地门口,不让新建筑商拉东西的车进工地,这时有六、七个村民手里拿着铁管,边走边骂,双方发生纠纷,他被人用铁管打倒。他说:“X你妈的,我撞死你们”,上车后开车绕过前面的本田车向人群冲了过去,人群就散了。之后这些人上来就把他的车给砸了,他在车里被人用铁管杵他左侧肋骨两下。

9、青冈县公安局提供光碟一张,经当庭播放,证实了陈*驾驶车辆冲向人群及人群的聚集状态和数量。

10、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的伤为轻微伤。

11、青冈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12、青冈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劣迹。

13、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20日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民委员会与赵**签订了“叁玖新邨”的开发合同。赵**又与刘*甲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于刘*甲恶意欠薪,导致工程停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29户村民无法入住,农民多次上访。2014年5月22日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解除了与赵**的开发合同,并对其前期工程进行了评估。2014年5月22日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与周**签订了“叁玖新邨”的工程转包协议,约定6月1日动工,10月30日竣工,现建筑工地内还留有部分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归原开发商所有。

14、青冈县公安局新村乡派出所关于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证实卷宗中的光盘内容是新村派出所协警林某某在现场录制的视频和办案人从刘*甲摄像机中提取的视频。视频可证实案发现场人员众多,相对聚集。陈*有开车撞死他们的语言表示。撞人车辆驶过后的路面留下越过路肩的明显曲线。车辆驶过后,现场人员绝大多数从路上躲到路肩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撞人群及时躲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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